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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有關院內收費內容之相關注意事項
發表人
areahp
2011-03-22 15:49:47
依會員反應,近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函文致轄區醫院『重申醫療機構未經縣市政府核准前不得擅立收費項目,並請確實檢視院內收費內容,不得逾越本市核定之醫療機構收費標準,以免觸法』乙案,由發文內容可知該函乃源自於監察院1<00年1月19日100財正0005號糾正案>,主要是提醒醫院應注意相關作業,同時也使該局免於落入未善盡職責之罪。
經查看監察院糾正案之內容,署立桃園醫院呼吸照護病房遭到糾正的原因摘要有三大重點:
>>收取之「RCW照護清潔費」與實際收取費用內容不相符
>>「RCW照護清潔費」中「照護」兩字與健保支付項目顯有重疊之不當清況
>>該院醫事人力及病床數不符設置基準
且監察委員也於糾正案文中第5頁直接書明『提供住民個人清潔衛生之用品列為衛材尚無不妥,惟收費項目名稱宜改為【個人衛生用品費】以免被誤解。』,按此看來,以個人衛生用品費而言,似乎並非不可收取該項費用,提供以上分析與說明供會員夥伴參考。
又,經與衛生局承辦人員洽詢,特此再提醒會員夥伴~~~有關向民眾收取之項目應該公告於明顯處且善盡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