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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970716私立醫療機構改以「醫療社團法人」型態設立,其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展延疑義
發表人
areahp
2008-07-16 13:02:15
1)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2月1日衛署醫字第0960222476號函, 如機構之地址、規模及負責醫師均未改變,則其評鑑資格可延續至其原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2)依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6日衛署醫字第0960208696號函, 醫療社團法人經本署准予登記,其設立之醫療機構並已完成開業登記後,醫療機構負責人如再有異動,因異動前後之醫療機構設立主體並無變動,即應以該機構【登記事項變更方式】處理,爰應毋須重新辦理評鑑。



※協會提醒>>>根據上開解釋函及醫事處回應,如「醫療社團法人」欲變更「負責醫師」者,建議於「醫療社團法人」核准並完成開業登記,運行一段時間穩定後(約半年),在符合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6日衛署醫字第0960208696號函之條件下,可延續至其原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屆滿為止。
※以上解釋函,可至本會網站<最新消息><附件資料下載>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