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席致詞:略
貳、 議題討論:醫師與實習醫師是否納入勞基法,提請討論。
(一)有關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之可行性,請討論。
(二)有關住院醫師、實習醫學生勞動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擬議,請討論。
決定:
1. 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我們尊重台灣醫學生聯合會之意見,靜待修法後再研議。
2. 若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刪除,是否有其他的替代方案?!未來實習醫師是完全適用勞基法,請各層級院所注意實習醫師工時及實習醫師畢業後未考到執照前,會有空窗期,在畢業後至領照前實習醫師係屬勞工,勿觸法。
3. 有關保障住院醫師工作權益,我想這是大家的共識,要達到目標,有二個方向可研議:
◎方案一:納入勞基法,適用第84條之1,由勞資雙方訂定工時;
◎ 方案二:參採勞基法中的勞工權益之精神,如休假、保險條件、工時、職災、、、等納入教學醫院評鑑基準中,並依據這些條件評鑑通過與否來核定是否得繼續收住院醫師為條件,
無論是採方案一還是方案二,都會渉及相關配套措施,包括訓練時數的問題,各專科醫學會在訓練時數的達成要進行相關的調整與研究、醫療人力而造成住院等候時間延長、、、等,
◎醫學生招生人數,無論是採方案一還是方案二,是否人數要增加,擬定進行討論,就今天的決議,會逐歩落實擬定相關措施,於下次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