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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評鑑基準 評分說明 評鑑組別 評鑑條件 建議負責部門
2.3.3 建立病歷紀錄審查制度
2.3.3.1 對病歷紀錄有作量與質的審查 C:
1.訂定病歷量的審查作業規定,且確實執行。
2.審查結果作妥善處理且有改善,並備有紀錄。
B:符合C 項,且訂定病歷紀錄品質審查作業規定或辦法、獎懲制度,且確實執行。
A:符合B 項,且對審查結果整體性缺失進行統計分析,並有追蹤改善措施,且有具體事證。
管理組  病歷室
2.3.3.2 對出院病歷建立追蹤管理系統,且定期統計呈報改善 C:出院病歷應儘速歸回病歷室並完成病歷寫作,以利病人回診,並有管理機制與統計。
B:符合C項,且出院病歷有90%於7日(日曆日)內完成並歸回病歷室者。
A:符合B項,且出院病歷有90%於3日(日曆日)內完成並歸回病歷室者。
[註]
病歷完成係指完成所有病歷內容(量之審查內容)並上架歸檔。
管理組  醫事課
2.3.4 病歷資訊管理適當並靈活運用 [重點]
病歷之管理及活用應以下列觀點做評估:
1.病歷整理狀況(編號、登記、歸類)是否完整。
2.能否快速檢索符合特定條件的病歷。
3.病歷資料的提供是否完整切實。
4.能否定期製作及檢討臨床評估指標。
5.能否定期製作及檢討效率評估指標。
6.能否正確提供業務評估所需的統計資料。
2.3.4.1 建立疾病與手術檢索系統及相關統計分析 C:
1.就出院病人之病歷以病歷號、性別、年齡、診斷、手術、住/出院日期、出院時的治療結果等作為資料庫登記內容。
2.診斷與手術名應使用ICD-9-CM等標準分類系統予以分類。並可自行訂定必要的索引項目予以檢索。
3.定期製作醫院疾病統計資料。
B:符合C項,且
1.有年度疾病統計資料分析年報。
2.正確提供業務評估所需的統計資料。
3.定期製作臨床評估指標、效率評估指標,並有檢討機制。
A:符合B項,且有跨年度(近3年)疾病統計資料分析比較,運用於營運改善並並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醫事課
2.4 資訊管理
2.4.1 有完善之資訊管理機能 [重點]
醫院應明訂資訊管理及安全相關政策與作業規範,旨在確保資訊具有「保密性」、「安全性」、「可用性」與「完整性」等必備條件,以防止病人資料遺失、誤用,並有明確訂定病人資訊保密相關措施。
2.4.1.1 應有專責人員管理資訊或設立資訊管理部門 C:依醫院規模,設置資訊管理專責人員或部門。
B:符合C項,且使用部門及電腦系統管理部門專責人員聯繫適當(如需求單處理流程、處理時效、需求部門滿意度調查等)。
A:符合B項,且定期召開跨部門之資訊管理會議,檢討相關問題及修正資訊作業,且有紀錄可查。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資訊課
2.4.1.2 提供醫療活動或診療績效之基本資訊,並製作各項醫事作業或診療作業統計分析報告,有效掌握院內醫療活動情形 C:具有定期編製診療科別病人人數、開刀件數等表示診療實績的基本醫事統計報告,並於醫院經營
管理相關會議中提報檢討改善。
B:符合C 項,且有資料正確性之檢核系統,並有紀錄可查。
A:符合B 項,且
1.定期檢討與改善資料之正確性,有具體事證。
2.運用資訊系統確保病人安全及提昇醫療品質(如警訊系統或指標資料收集)。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 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評鑑」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醫事課
2.4.1.3 資訊部門配合臨床及行政部門建立完善作業系統,且院內各系統連線作業及院外聯繫系統功能良好 C:
1.院內各系統連線作業功能運作適當。
2.應讓適當的臨床及管理人員參與選擇、整合及使用資訊科技管理措施。
3.醫院應以及時的資訊支援病人照護(積極規劃以提供於推動門診、急診、住院等網路資訊系統)、教育、研究及管理。
B:符合C項,且
1.運用管理系統滿足醫院各部門資訊方面的需求。
2.應依醫院規模及所提供服務的能量設計可近性之資訊系統。
3.該系統應包括資料保密、安全、資訊完整以及資訊維護。
4.與院外其他機構(如特約醫療機構、藥局、院外醫療站等)聯繫系統功能適當。
A:符合B項,且資訊部門應充分支援臨床及行政決策系統的需求。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資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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