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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評鑑基準 |
評分說明 |
評鑑組別 |
評鑑條件 |
建議負責部門 |
 | 6.1.1.1 | 護理部門之宗旨應與醫院宗旨相符 | C:應明訂護理服務的宗旨,且與醫院的宗旨及理念相符。
B:護理部門的宗旨與醫院宗旨及理念整合,且與護理價值觀不相矛盾。
A:護理部門積極推展宗旨,且有具體的成效。
[註]
以詢問護理部主管為主。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1.2 | 護理部門之宗旨應讓護理人員瞭解 | C:護理人員都知道護理部的宗旨。
B:
1.護理部門能協助同仁瞭解理念與宗旨。
2.護理人員瞭解,並能清楚說明護理部門的宗旨。
A:符合B 項,且能說明落實宗旨的具體措施。
[註]
1.為了讓護理人員瞭解,將宗旨公布於各單位刊載於小冊子(或網路上)或在各種會議及研習會作說明。
2.可由面談護理人員方式確認。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2 | 護理部門目標管理之執行 | [重點]
在工作人員均理解組織目標後,為達成目標應提高人員積極參加組織的意願。護理部門應施行目標管理以期達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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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2.1 | 依護理部門之目標,訂定護理年度工作計畫,且明確可行 | C:每年均訂定符合醫院宗旨及部門目標之工作計畫,且明確可行。B或A:符合C項,且訂定之工作計畫符合醫院宗旨及部門目標,並能發揮護理部的弁遄C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2.2 | 各護理單位應依據護理部門之目標,訂定活動計畫 | C:護理單位需訂定與部門目標相符的活動計畫。
B:符合C項,且有進度表。
A:符合B項,且內容具體可行。
| 護理組 | 可49 | 護理部 |
 | 6.1.2.3 | 能評值護理部門目標與各護理單位目標之達成度 | C:護理部的目標與護理單位的活動計畫均依進度確實執行及評值。
B:符合C 項,有評值成效,且於必要時予以改善及修正。
A:符合B 項,且
1.能達成目標,且有成效。
2.各年度計畫間有聯貫性。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3 | 健全護理部門之組織與管理 | [重點]
護理部門是醫院管理上的主要支柱,為了有效提供護理服務,應妥善運用人力、委員會之運作及參與醫院決策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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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3.1 | 依據病房特性配置適當護理人力 | C:人力依病房特性配置,並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註(一、二)】
B:一般病房每2.5床應有專任護理人員至少1名(其他單位另計【註(三)】),且能依業務特性及需求作彈性之調配。
A:一般病房每2床應有專任護理人員至少1名(其他單位另計【註(四)】),且能依據護理人員專業能力配置,執行成效良好。
[註]
(一)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產人力包括:
1.一般病房:每4床應有1人以上。
2.設有下列部門者,其人員並依其規定計數:
(1)燒傷病房、嬰兒病房:每床應有1.5人以上
(2)手術恢復室、觀察室:每床應有1人以上。
(3)產房:每產台應有2人以上。
(4)血液透析室:每床應有0.25人以上。
(5)門診:每診療室應有0.5人以上。
(6)嬰兒室:每床應有0.4人以上。
(二)助產人員只適用於產房及產科病房。
(三)1.手術室:每班每台2名人。
2.手術恢復室:每班每床0.5人。
3.產房及待產室:每床1.2人。
4.嬰兒室:每床0.4人。
5.門診:每班每診療室0.5人。
6.血液透析室:每4人次1人。
(四)1.手術室:每班每台2.5人
2.手術恢復室:每班每床0.5人。
(4)產房及待產室:每床2人。
(5)嬰兒室:每床0.4人。
門診:每班每診療室0.5人。
血液透析室:每4人次1人。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3.2 | 護理部門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之人力適當;且各單位均設有護理長 | C:
1.各單位均設有護理長,兩位護理長以上應設護理主任。
2.護理部門專責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適當。
B:符合C 項,且能有效運用護理人員。
A:符合B 項,且能有效發揮功\能。
[註]
1.行政人力:指護理部門〔專責〕行政之主管。
2.教育訓練人力:指負責在職教育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人員。
【急性病床49 床(含)以下醫院】:
C:
1.設有護理主管, 負責全院護理行政工作。
2.護理部門專責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適當。
B:符合C 項,且能有效運用護理人員。
A:符合B 項,且能有效發揮功\能。
[註]
1.行政人力:指護理部門專責行政之主管。
2.教育訓練人力:指負責在職教育及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人員。
3.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
(1)申請醫學中心評鑑者: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應佔總人數6%。
(2)申請第二類評鑑者: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應佔總人數4%。
(3)申請第一類醫院:護理行政及教育訓練人力應佔總人數3%。 | 護理組 | | 護理部 |
 | 6.1.3.3 | 應派合適之護理人員,負責督導夜間及假日之護理業務 | C:有合適之護理人員,負責督導夜間及假日護理業務,工作職掌明確。
B:符合C,且由副護理長(含)以上主管上班負責,並有紀錄及追蹤機制。
A:符合B,且有固定之副護理長(含)以上主管上班負責,能落實工作職掌,且成效良好。
| 護理組 | | 護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