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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評鑑基準 評分說明 評鑑組別 評鑑條件 建議負責部門
4.9 急診
4.9.1 依據醫院角色任務設定適當的急診部門組織及 [重點]
醫院不拘其規模大小,應依據本院角色任務配合社區急救醫療需求整備急診部門之組織及功能,並充分發揮。
4.9.1.1 應有適當之醫師、護理人員等人力配置及訓練 C:
1.每天24小時至少有1名專科醫師或資深住院醫師值班。
2.觀察室每床應有護理人員0.5人,且診療室每日每12人次應有護理人員1人。
3.急診醫護人員皆具有BLS訓練且合格。
4.急診醫護人員大於50%以上具有ACLS證書,參與急診外傷及毒物相關課程。
5.專任專科醫師數佔所需專科醫師數的30%(所需專科醫師數=全年總急診病人數/5000人)
B: 符合C項,且
1.每天24小時至少有1名專科醫師值班。
2.每天24小時婦產、眼、耳鼻喉科至少有1名專科醫師或資深住院醫師待班。
3.急診醫護人員大於75%具有ACLS證書,參與急診外傷及毒物相關課程。
4.專任專科醫師數佔所需專科醫師數的50%。
A: 符合B項,且
1. 全天候應由專科醫師值班。
2. 急診醫護人員全數具有ACLS證書,參與急診外傷及毒物相關課程。
3. 專任專科醫師數佔所需專科醫師數的70﹪。

【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醫院】:
C:
1. 醫師、護理人力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2. 皆具有BLS訓練且合格。
3. 急診部門醫師及護理人員至少各有1/2以上具有ACLS訓練且合格。
B:符合C項,且
1. 全院醫護人員有1/2以上具有ACLS訓練且合格者。
2. 具足夠的專責醫師及護理人員在急診部門因應需求。
3. 主治醫師部分為專任急診醫學專科醫師,部分為其他專任主治醫師。
4. 護理人員足夠因應急救處置所需。
A: 符合B項,且
1.全天候應由專科醫師值班。
2.急診醫護人員全數具有ACLS證書,參與急診外傷及毒物相關課程。
3.專任專科醫師數佔所需專科醫師數的70﹪。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4.9.1.2 具備完善的醫事人員值班制度 C: 無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士)及其他支援人員等之值班體制,但值班人員不能處理的問題發生時,視必要可以待命呼叫支援者。
B: 符合C項,且
1. 有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士)及其他支援人員等之值班體制。
2. 若設立有精神科住院病房(不含日間照護)之醫院,則應能提供24小時急診精神醫療服務。
A: 符合B項,且具有完整之值班制度,並定期檢討改善且實務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4.9.1.3 建置適當的診療科支援機制 C:
1.應依醫院於社區之角色任務,建置適當的診療科支援機制。
2.急診得視醫療業務需要提供適當專科支援,如有會診個案,75﹪以上可於1小時內支援。
B:符合C項,且
1.急診提供內、外、婦、兒及其次專科的服務,如有會診個案,75﹪以上可於30分鐘內支援。
2.支援機制有定期檢討改善。
A:符合B項,且具有外傷、腦中風或心臟疾病等團隊,如有會診個案,75﹪以上可於10分鐘內支援。

【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醫院】:
C:應依醫院於社區之角色任務,建置適當的診療科支援機制。
B:符合C項,得視醫療業務需要提供適當專科支援,如有會診個案,75﹪以上可於1小時內支援。
A:符合B項,且具有外傷、腦中風或心臟疾病等團隊,如有會診個案,75﹪以上可於10分鐘內支援。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4.9.1.4 應有完備之設施、設備、機器,並確實執行保養管理及清潔管理 C:
1.設施、設備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2.具備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相當處置所需之設備、機器(確保氣管、人工呼吸器、輸液、輸血及投藥之準備、去顫器(Defibrillator)等),且經常備妥於確實可用狀態。
3.應有部門或單位負責急診之設施、設備、機器之保養、檢查及安全管理。
4.明訂養、檢查的排程,並有紀錄。
5.設置異常管理手冊,以因應儀器設備如發生故障時之作業流程。
B:符合C項,且急救室、兒科診察留觀區與急診處內其他作業單位有明確區隔,且有專人負責相關設備、機器之定期清潔保養,並有紀錄可查。
A:符合B項,並有檢討改善且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4.9.2 急診部門運作良好 [重點]
醫院需配合社區需求之角色、任務施行急診醫療。為達成此一任務,必須具備接受急診病人就診的制度,因此,評估內容係因醫院角色任務而異,係對『結構』之評估。
另一方面,急診部門經營管理是否恰當即針對『過程』做評估,亦即評估接受病人就診的方針及相關步驟之遵從過程。對急診部門而言,醫院在社區的地位及相關制度之規劃均屬重要,但其經營管理則影響社區民眾急診醫療之程序。
對『結果』面做評估:例如病人滿意度調查或急診心肺復甦術(CPR)病人循環恢復率等之統計分析資料。
4.9.2.1 受理急診病人之原則及步驟明確 C:
1. 在醫院無法接受病人時亦可先給予初期治療或復甦術,在運送期間與其他醫療機構聯絡並設想對策。
2. 訂定有急診病人的就醫準則與流程。
3. 若設立有精神科住院病房(不含日間照護)之醫院,同時應訂定有急診精神病人之處理準則。
B: 符合C項,且
1. 轉送病人過程皆有評估紀錄,並能於必要時,有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醫療救護行為。
2. 定期檢討急診特殊病人處理流程的適當性。
A: 符合B項,且定期檢討轉診病人的適當性及改善成效。
[註]
1.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2.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醫療組 急診
4.9.2.2 依醫院的角色任務,實施緊急檢查、診斷、住院、緊急手術等處理 C:
1. 醫院應具有實施急救病人的處置能力。
2. 其緊急檢查、診斷、住院、手術等實施狀況應符合醫院之定位。
B: 符合C項,且需急救病人到院時,負責急救的醫師、護理人員都已就位。
A: 符合B項,且
1. 可圓滿完成檢查、住院、手術等相關緊急作業。
2. 應定期檢討緊急救護品質且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4.9.2.3 掌握急診病人的資訊,並檢討分析急診部門運作狀況 C:
1. 具備急診病人受理之紀錄與報告。報告中應包括到院方式、診斷名、手術等主要處置紀錄與疾病進程等相關數據之記載。
2. 有急診專用病床(觀察床)者,應記錄其平均觀察時數及使用頻率等醫事統計,據此掌握相關資源實際運用狀況,並提院內急診相關委員會檢討,供院內修正急診醫療作業所需。
3. 對於急診就醫個案,知其有疑似遭家庭暴力(含兒童與少年虐待及疏忽)或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規定)。
B: 符合C項,且每季舉行全院性急診品質審查會議,並有會議紀錄與檢討改進。
A: 符合B項,且執行品質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一般病床(急性一般與慢性一般病床合計)99床(含)以下且未設有急診部門之醫院。
(2)非「急救責任醫院」。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醫療組 急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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