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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評鑑基準 |
評分說明 |
評鑑組別 |
評鑑條件 |
建議負責部門 |
 | 4.3.3.1 | 應制定政策規章規範血液及血液製劑的處理、使用及管理 | C:
1. 應有部門或人員負責。
2. 對於夜間及時間外的服務有因應措施。
3. 明訂血液及血液製劑之供應作業程序及使用步驟。
B: 符合C項,且
1. 明確設置血液之保管、供應或訂購的負責人員或部門,並明訂業務執行步驟、業務內容及責任。另可視業務量由兼任人員輔助業務。
2. 工作時間外(夜間、休假日)急救時,應明訂血液的訂購及使用作業並有手冊。
3. 必須以附有溫度記錄儀的冰箱保管血液及血液製劑,並定期定時檢查相關紀錄。
4. 定期保養、檢查相關器械,並有紀錄。
A: 符合B項,且能定期檢討分析各項流程與資料,並做改進措施且執行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有輸血作業。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 檢驗科 |
 | 4.3.3.2 | 適時檢討血液及血液製劑之使用方式、副作用、異常事故之資料統計與預防 | C:
1.確認交叉試驗抽血時確認病人的方法、交叉試驗的步驟、實際交出血液時的步驟、血液於病房及手術之保管等作業之適當性。
2.需依照規則,確實記錄並保存所用血液批號10年。
B:符合C項,且
1.定期檢討輸血用血液製劑,尤其是血漿、血小板、白蛋白(Albumin)製劑等之適應症及使用標準。
2.定期(至少每年2次)舉行委員會檢討及防止副作用、事故對策及指標,並有會議紀錄可查。
A:符合B項,且確實掌握訂購輸血用血液製劑之種類、使用及退還狀況並致力減少退還情況。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有輸血作業。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 檢驗科 |
 | 4.4 | 解剖病理作業 | | | | |
 | 4.4.1 | 解剖病理作業體制完備且運作良好 | [重點]
1.應依醫院規模、手術件數、細胞診斷數、病理解剖數等條件評估設置專任解剖病理醫師的必要性及診斷體制。
2.若醫院本身無法建立病理體制時,應評估如何有效利用外部資源建立病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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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1.1 | 提供之解剖病理服務應能滿足病人醫療需求,且符合法令規定 | C:
1. 人員配置及服務內容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2. 能確保代檢機構之時效及品質。
B: 符合C項,且
1. 病理科醫師2人以上,及具醫事檢驗師證照技術人員2人以上。
2. 人員充足且服務內容優良者。
A: 符合B項,且
1. 解剖病理專科醫師5人以上,及具醫事檢驗師證照技術人員6人以上。
2. 例假日外能提供立即診斷服務。
[註]
1.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2.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1)各診療科均應有專科醫師1人以上。
3.若醫院設有解剖病理科,則需依評分說明內容評量解剖病理專科醫師人力。
4.病理科醫師包括臨床病理及解剖病理專科醫師。
| 醫療組 | | |
 | 4.4.1.2 | 實施解剖病理服務之人員素質適當 | 解剖病理醫師的必要性須依醫院規模、機能及其他相關事項調整。
C: 由院內其他科別醫師兼任,或由非專任醫師施行、委託外部單位執行病理診斷體制。
B: 符合C項,且有專任解剖病理醫師。
A: 符合B項,解剖病理單位具醫事檢驗師證照技術人員,且能提供細胞學檢查。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249床(含)以下或未申請教學醫院。
(2)未提供病理科服務。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可 | |
 | 4.4.1.3 | 具備適合醫療需求的病理設備 | C: 應依醫院規模、機能及其他一般條件設置相關病理設備。
B: 符合C項,且具備設施、設備、機器並可於院內處理大部分病理診斷需求。
A: 符合B項,且備有快速病理診斷之設備與儀器。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249床(含)以下或未申請教學醫院。
(2)未提供病理科服務。
(3)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可 | |
 | 4.4.1.4 | 病理檢體登錄、傳送運作適當且報告完整 | C:
1.病理檢體登錄、傳送、報告等作業之速度與正確性,應符合相關要求。
2.相關人員對於重要異常結果(例如:癌症)應立即通報給醫師。
B:符合C項,且
1.病理報告內容完整品質優良。
2.重要異常結果之通報能利用資訊科技迅速傳達。
A:符合B項,且
1.每一年度均針對相關指標(如疾病別、件數等)進行分析並有相關統計報告。
2.特殊病例有追蹤通報結果之後續處理。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可選項次 | 檢驗科 |
 | 4.5 | 放射線作業 | | | | |
 | 4.5.1 | 放射線部門體制完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