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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評鑑基準 |
評分說明 |
評鑑組別 |
評鑑條件 |
建議負責部門 |
 | 4.10.2.2 | 依據計畫實施復健、訓練且紀錄詳實 | C:
1. 應有訓練紀錄,及依復健計畫實施系統性的復健。
2. 應確立訓練紀錄記載規則。
3. 應將復健與診療紀錄一併管理,但定期將必要的資料加入診療紀錄亦可。
B: 符合C項,且紀錄詳實及有定期討論紀錄內容。
A: 符合B項,且依個案病情之復健計畫定期檢討及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設有相關復健人員。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可 | 復健科 |
 | 4.10.2.3 | 掌握復健病人的資訊,並檢討分析復健部門之運作情形 | C: 應依計畫類別統計復健計畫之實施狀況,以掌握病人人數等資訊。
B: 符合C項,且能確立相關機制以定期評估及檢討是否提供適當的服務。
A: 符合B項,且執行狀況良好並有定期評估改善及成效良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設有相關復健人員。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醫療組 | 可 | 復健科 |
 | 4.11 | 精神醫療作業 | | 醫療組 | | |
 | 4.11.1 | 精神醫療作業之組織完備 | [重點 ]
精神部門必須依醫院之機能及任務妥為規劃設施、設備及必要人員。
為能適時、適宜並配合病人症狀實施因地制宜的治療模式,應確保職能治療、臨床心理、社會工作等各專業人力之充足。
部分醫院不一定能依病人狀況及病期實施全部之精神醫療服務,應確認其與其他醫院如何分擔任務並評估其合作體制。
[註]
評量適用範圍:提供門診、日間照護、住院等服務者。
| 醫療組 | | |
 | 4.11.1.1 | 適當之人力配置(精神) | C:
1.精神醫療人力:
(1)申請第一類評鑑者:
�睆諯威敻讕劑鄋v療人員:有專責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且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數:每35床應有1名。(35床以下可以特約人員兼任,惟每週需工作8小時以上。)
�蛜諯威敻曭懋|工作人員:有專責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且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數:急性治療床每30床應有1名、慢性治療床或日間病房每75床應有1名。
�僋{床心理人員:有專責臨床心理人員;且臨床心理人員數:每75床應有1名。(75床以下可以特約人員兼任,惟每週需工作8小時以上。)
(2)申請第二類評鑑者:
�睆諯威敻讕劑鄋v療人員:有專任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且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數:每35床應有1名,其中職能治療師比例應達1/2。
�蛜諯威敻曭懋|工作人員:有專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且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數:急性治療床每30床應有1名、慢性治療床或日間病房每60床應有1名。
�僋{床心理人員:有專責臨床心理人員;且臨床心理人員數:每50床應有1名。
(3)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
�睆諯威敻讕劑鄋v療人員:專任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至少應有2名;且精神醫療職能治療人員數:每30床應有1名、精神科門診每月平均5,000人次以上需增1名。
�蛜諯威敻曭懋|工作人員:專任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至少有2名;且精神醫療社會工作人員數:急性治療床每30床應有1名、日間病房每60床應有1名、精神科門診每月平均3,000人次以上需增1名。
�僋{床心理人員:專任臨床心理人員至少有2名;且臨床心理人員數:每30床應有1名、精神科門診每月平均3,000人次以上需增1名,其中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心理師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或具臨床心理學碩士學位以上者合計佔75%以上。
2.應配置合適之專業人員以配合病人病狀實施照護。
3.依據醫院住院及門診病人組成,確保適宜的工作人員以資提供恰當的服務。
B:符合C項,且
1.精神醫療人力:
(1)申請第一類評鑑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1)之1.05倍。
(2)申請第二類評鑑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2)之1.05倍。
(3)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3)之1.05倍。
2.工作人員均應熟悉病人權利與病人安全相關作業及流程。
A:符合B項,且
1.精神醫療人力:
(1)申請第一類評鑑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1)之1.10倍。
(2)申請第二類評鑑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2)之1.10倍。
(3)申請醫學中心給付者,精神醫療人力達C項1-(3)之1.10倍。
2.工作人員確實遵照實施病人權利與病人安全相關作業及流程,並有紀錄。
[註]
1.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精神科(門診、住院、日間照護)業務。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
2.病床數以所有精神病床數計:指急性精神病床、慢性精神病床、日間病床等,並依實際登記病床數計。
3.人力計算時應考量年平均佔床率,且四捨五入取至整位數,但不得低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 醫療組 | 可 | 精神科 |
 | 4.11.1.2 | 適當之設施、設備、機器,並有保養及維護(精神) | C:
1. 應維持各種設備及設施之效能。
2. 設備之保養、檢查之實施狀況應有相關紀錄,並應充分考量病人安全。
B: 符合C項,且設施運作良好,並有病人安全事件作業準則。
A: 符合B項,且有保護室與設施之檢討改善,並成效卓著。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精神科(門診、住院、日間照護)業務。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
| 醫療組 | 可 | 精神科 |
 | 4.11.2 | 多元化的精神科醫療服務 | | 醫療組 | | |
 | 4.11.2.1 | 日間照護業務應提供因地制宜的目標導向之治療模式 | C:
1.日間照護業務應提供因地制宜的“目標導向”之治療模式,醫療團隊應提供包括個別生活訓練、服藥訓練、工作能力訓練、社交技巧訓練、家庭關係強化等復健服務。
2.入出院標準及流程應適當。
B: 符合C項,且
1. 業環境優良。
2. 業務執行能符合個別化之復鍵治療目標。
A: 符合B項,且有定期的業務檢討,並具有良好成效。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日間照護業務。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
| 醫療組 | 可 | 精神科 |
 | 4.11.2.2 | 能提供特殊病例治療業務 | C: 能提供家暴(含兒童保護)、性侵害之治療業務,並應依相關規定通報。
B: 符合C項,且能提供家暴(含兒童保護)、性侵害、酒藥癮及自殺防治等特殊治療業務,並應依相關規定通報。
A: 符合B項,且成立藥癮、酒癮及自殺防治中心,提供24小時對外諮商服務,並提出相關研究報告或著作。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精神科急性住院業務。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
| 醫療組 | 可 | 精神科 |
 | 4.11.2.3 | 依病人需求提供適宜的精神科職能治療服務與服務品質 | C:
1. 職能治療業務應訂有詳細的職能治療工作內容、活動企劃書和業務處理流程。
2. 提供合適的職能治療活動及服務時數和公佈活動時間表並確實執行。
3. 應有病人出席職能治療活動之紀錄。
B: 符合C項,且職能治療作業應於期限內(急性3~7天,慢性1~3月)對病人有涵蓋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評估與治療,並將紀錄和報告夾貼病歷內。
A: 符合B項,且提供社區復健、職業復健和有預防慢性化之措施。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精神科日間照護及住院業務。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
| 醫療組 | 可 | 精神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