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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評鑑基準 |
評分說明 |
評鑑組別 |
評鑑條件 |
建議負責部門 |
 | 2.7.2.2 | 外包業務內容及範圍適當,不影響醫療品質並納入統一管理 | C:
1.醫院的外包業務範圍及內容適當,不影響醫院醫療品質,除符合醫院相關單位的需求外,並符合衛生單位的規定。
2.醫院的委外業務應納入醫院統一管理,相關行銷活動需有規範;如有問題發生時,醫院應承擔責任。
B:符合C項,且醫院與外包業務承包業者具備良好的溝通管道及協調機制,能隨時檢討外包業務品質即時改善或修正。
A:符合B項,且醫院的委外業務對醫院的營運有正面影響,且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採用業務外包。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管理組 | 可 | 總務課 |
 | 2.8 | 醫療糾紛處理 | | | | |
 | 2.8.1 | 妥善因應醫療糾紛處理 | [重點]
應以誠實的態度,妥善因應醫療糾紛事件。以利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及真相,正確掌握事件發展,並應有檢討紀錄及防範事件再發生之措施,作為改善之參考依據。
[註]
應由專責人員或單位對外回應醫療糾紛(醫療爭議)事件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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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1 | 建立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 C:
1.應成立醫療糾紛處理專責人員或團隊,應能迅速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2.建立醫療糾紛處理作業程序
3.建立發言人制度。
4.應有顧問律師提供法律相關支援處理。
5.正確掌握事件發展,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及真相。
B:符合C項,且定期對員工實施關於認識醫療糾紛的教育訓練。
A:符合B項,且對於醫療糾紛事件之發生、處理及預防,醫院訂有具體的措施。
【急性病床99床(含)以下醫院得適用】:
C:
1.應明訂醫療糾紛處理專責人員或團隊。
2.訂定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B:符合C項,且
1.建立發言人制度。
2.應有顧問律師提供法律相關支援處理。
3.正確掌握事件發展,釐清事故發生原因及真相。
4.定期對員工實施關於認識醫療糾紛的教育訓練。
A:符合B項,且對於醫療糾紛事件之發生、處理及預防,醫院應有的具體措施。
| 管理組 | | 總務課 |
 | 2.8.1.2 | 有適當之院內醫療賠償補助或互助辦法 | C:醫院訂有適當之院內醫療賠償補助或互助辦法。
B:符合C項,且醫院醫療賠償補助或互助辦法執行切實。
A:符合B項,且定期檢討相關辦法之合理性,研訂改進措施,成效良好並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管理組 | 可49 | 總務課 |
 | 2.8.1.3 | 對於醫療糾紛之避免及改進措施,應定期對員工實施教育訓練 | C:應就有關醫療糾紛之預防措施,對員工實施職前及定期在職訓練,以減少錯誤的發生。
B:符合C 項,且對自己醫院發生過的醫療糾紛案件確實檢討。
A:符合B 項,由於對糾紛案件的檢討,能修正醫院作業程序或規定,且有顯著成效,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 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評鑑」或「第二類評鑑」。 | 管理組 | 可49 | 總務課 |
 | 2.9 | 危機管理及緊急災難應變 | | | | |
 | 2.9.1 | 危機管理機制 | [重點]
1.為降低危機事件對醫院造成的危害,醫院平時應建立有效機制,辦理危機事件之偵測、預防、明確分工與演練,以預防事件的發生。
2.當事件發生時,能立即妥善處理事件,讓傷害降至最低。
3.事故發生後,醫院能快速恢復正常運作,並徹底檢討根本原因,有效防止事件的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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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1.1 | 建立醫院危機管理機制 | C:
1.醫院設有危機管理專責單位(委員會)或專責人員,訂定並定期檢討醫院危機管理計畫,危機管理計畫須包括預防、應變(處理)、復原等。
2.建立醫院危機事件通報系統。
3.醫院對突發危機事件有組織動員能力。
4.實施危機預防處理程序教育訓練。
B:符合C項,且根據危機管理計畫定期演習並有紀錄。
A:符合B項,且有運用危機預防處理模式,有檢討與分析預防危機事件發生之措施。
[註]
1.本項為必要項目。
2.有關檢討與分析預防危機事件發生之措施,如:
(1)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Failure Mode and Effect Analysis):在於清楚認知失效(不良)的來源,分析其重要性及原因,並以設計管控的機制避免失效發生,防範不良問題於未發生之前。
(2)團隊資源管理(Crew Resource Management):對提升安全正向態度、改善溝通協調及團隊決策行為皆有所助益,同時亦可強化錯誤管理的技能。
| 管理組 | 必 | 企劃室 |
 | 2.9.1.2 | 對發生之危機事件能確實檢討並有效改善 | C:確實記錄發生之突發事件並有檢討、改善相關措施及紀錄。
B:符合C項,且有分析根本原因,建立具體改善措施能公告周知。
A:符合B項,且有具體事證,並紀錄完整。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 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 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 管理組 | 可49 | 企劃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