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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評鑑基準 評分說明 評鑑組別 評鑑條件 建議負責部門
2.6.1.2 訂定明確之物料採購、使用、庫存、供應等相關作業流程 C:落實規格標準化制度,以利統一採購物料並提高管理效率及醫療品質,如:明訂申購�W採購計畫�W訂購�W採購�W驗收�W入庫�W保管�W出庫�W供應�W使用耗費�W申購之相關作業流程。
B:符合C項,且管理權責分工明確,並定期檢討,研訂改進措施並確實執行。
A:符合B項,且有足夠的存量管理與緊急調撥機制。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總務課
2.6.1.3 依據各部門實際業務需求,編製物料採購計畫及預算 C:必須依據各部門業務需求,編列物料採購預算,再依據預算編製物料採購計畫。
B:符合C項,且確實執行計畫與預算,並有決算與檢討。
A:符合B項,且定期依據檢討結果研訂改進措施,並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 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 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會計課
2.6.2 落實院內物料庫存管理 [重點]
1.確保日常診療所需物料之合理庫存量是必要的,超量庫存或過期庫存的情況,將不利於醫院財務。
2.應針對妥善庫存、適量庫存訂定適當方法,並確實實施。
3.庫存管理的基本原則係先調查適當之庫存量,定期檢討,並於盤點時調整庫存量。定期盤點應至少一年1次。
4.如將庫存管理全面委託院外業者執行,應評估醫院參與庫存管理之方式及補充物料之計價方法,零庫存不一定對醫院有利。
2.6.2.1 制定物料盤點制度,盤點各部門之物料品項,核對物料清單,以妥善估算管理物料需求 C:訂有物料盤點制度,一年應實施數次之各部門物料盤點,並確實核對物料清單,以妥善估算管理物料需求。
B:符合C項,且
1.盤點執行確實,並定期檢討。
2.可依電腦資訊立即查詢對掌握各庫之實際帳料。
A:符合B項,且確實依據盤點結果修正盤盈虧之規定與辦法,研訂改進措施並有具體成效。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49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總務課
2.6.2.2 訂定合理之物料供應辦法 C:應訂定合理之物料供應辦法及程序與各項物料之適當庫存量。
B:符合C 項,且定期檢討、修訂,以適時補充物料及調整庫存量。
A:符合B 項,且
1.提供資訊化的管理,達到立即式的訊息掌控。
2.詳實的合格供應商與正式合約。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急性病床99 床(含)以下。
(2)未申請「醫學中心評鑑」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49 總務課
2.7 外包業務管理
2.7.1 制定外包業務管理制度 [重點]
1.外包業務係指委外合作之醫療及非醫療相關業務、人力及設備。
2.醫院執行業務外包時,必須以適當的需求及標準選定外包業者,訂定合約並確實遵守合約內容。
3.醫院與外包業者之合約內容應有兼顧雙方權益之明確規範。
4.選擇承包業者時,不宜僅以廉價為選擇標準,應確保病人及醫院工作人員之安全及服務品質。
5.醫院必須有能力確保外包業務的妥善執行(例如定期召開品質管理委員會,並與承包業者溝通協商等)。
6.應對承包業者實施業務及設備等訪查評估,並作成紀錄以作為日後訂約、違約處理之依據。
[註]
1.若洗衣、膳食等作業為非在醫院內執行之外包作業,外包業者應有作業規範,且醫院應不定期評估。
2.評鑑委員於實地評鑑時得請外包業者之負責人列席備詢。
2.7.1.1 訂定外包業務管理辦法 C:
1.有專責人員或部門負責醫院外包業務,訂定外包業務管理辦法,並兼顧雙方權益。
2.應對承包業者實施業務及設備等訪查評估,作成紀錄,作為日後訂約、違約處理之依據。
3.明確訂定承包業者合格條件及遴選程序,並確實遵守。
4.明確規定外包業務相關意外事故發生時之賠償責任歸屬,以及外包業者違約時之業務即時銜接機制,以保障病人權益。
5.外包業務承包業者應落實其員工之教育訓練,內容除一般業務所需外,亦需包含保密義務及確保病人安全等相關課程。
B:符合C項,且落實外包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嚴格考核承包業者履行合約,備有紀錄可查。
A:符合B項,且至少每半年1次評估相關承包業者對合約的執行及實際工作狀況和時效性,並與承包業者溝通協商,能適時(適當)修改外包合約的內容,有實例證明者。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 未有採用業務外包。
(2) 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 總務課
2.7.2 外包業務管理作業適當 [重點]
1.外包人員素質適當,健康良好,符合醫院需求,不致造成醫院額外問題。
2.醫院應負責外包業務的統一管理,不可一切委任業者,而忽略有效的管制和督導。
3.醫院應規範外包單位(業者)的行銷活動。
4.外包業務發生問題時,醫院應承擔責任。
2.7.2.1 外包人員應具備工作相關專業證照或資格條件,人力素質適當 C:
1.外包人員應具備工作相關專業證照或資格條件。
2.外包人員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備有檢查紀錄。
B:符合C項,且外包人力素質良好,符合醫院相關單位的需要。
A:符合B項,且外包人員定期接受醫院有關院內感染、病人隱私與安全的教育訓練,並有具體事證。
[註]
本項為同時符合下述條件醫院適用之可選項目:
(1)未有採用業務外包。
(2)未申請「醫學中心給付」或「第二類評鑑」。
管理組  可 勞安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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