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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22--醫院評鑑基準改革【106年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修正對照表-急性一般病床100床以上適用 (研修草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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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欲辦理醫院評鑑基準改革,依據醫院評鑑制度改革歷次會議紀錄內容擬定評鑑基準研修原則及重點,摘錄如下:

1.         落實評鑑條文簡化,並非只有整併。

2.         保留病人安全、醫療品質之內容,刪減非醫療核心的內容(如:法令規範、教育訓練學分、公部門原該執行事項)。釐清基準之關聯性、群組性,並能符合PFM邏輯與國際趨勢。

3.         評鑑基準內容應更明確,加強定義之註記、分層次之說明,以降低想像空間及過度解讀造成評鑑條文無限上綱,並增加評鑑委員評量一致性。

4.         法規及醫事人力由衛生主管機關查證並定期監督,協助檢視評鑑條文與相關督考/訪查之重疊性,減少類似條文重複受評。

5.         本草案為100床以上醫院適用版本,待架構確認後,再針對99床以下醫院適用版本進行研修。

6.         106年先簡化地區醫院、區域醫院評鑑,且其評鑑結果區分為「通過」、「待改善」,以達「務實評鑑」之改革精神;醫學中心評鑑因106年仍規劃採分區同年辦理,基於公平性原則,維持現行方式辦理。

        為利後續研修討論,誠請會員夥伴就【106年醫院評鑑基準及評量項目修正對照表-急性一般病床100床以上適用 (研修草案版)(請參閱附件)踴躍表示意見。

*回覆截止日:1050726日(二)中午12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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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會員夥伴提供意見!相關說明與意見表請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