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醫字第1030004373號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於103年4月7日以衛部保字第1031260205號令,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說明: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修訂,主要依一百零三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醫院部門之「合理調高藥事服務費」項目,調整特約醫院「藥事服務費」支付點數,並配合增訂其藥事人員合理調劑量規定。本次增修訂之內容為第二部「西醫」第一章「基本診療」之第六節「調劑」,其重點如下: 一、增列通則七及通則八,明訂醫院藥事人員合理調劑量及其計算方式;並明訂超過合理調劑量部分,其藥事服務費按支付點數之百分之五十支付。 二、調升醫院門診藥事服務費之「一般處方給藥(七天以內)」、「慢性病處方給藥十三天以內」之支付點數。 三、調升住院藥事服務費「非單一劑量處方」、「單一劑量處方」之支付點數。 四、調升放射性藥品處方、全靜脈營養注射劑處方及化學腫瘤藥品處方之藥事服務費。 五、本次各增修訂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一日施行。
調整詳情,請參見PDF文件<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對照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