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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1/12--攸關「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而酌收取掛號費或其他行政處理費」之意見
 

攸關「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而酌收取掛號費或其他行政處理費」於本會努力爭取及彙整實務作業流程後,業已呈送相關意見予行政院衛生署參酌,內容如下:

一、 依行政院衛生署98年10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8213344號函辦理。
二、 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就病患而言雖僅為單純領藥,但醫療機構之行政管理流程仍涵蓋:登錄其健保IC卡以核對健保身分別、確核處方箋之內容及時效性、藥品數量等無誤後,該連續處方箋之內容方回傳至藥局做為調劑之用,甚是將已完成三次領藥之處方箋並回病歷紀錄中等程序,皆屬行政管理之作業,不進進侷限於「掛號」或「病歷調閱」。
三、 又,醫務行政作業之相關費用,應包括:(1)資訊系統建置及維護運作費用;(2)病歷儲存、調閱、輸送之空間、機具及人事等費用;(3)掛號批價櫃台空間、機具、人事等費用;(4)其他醫院行政管理費用。
四、 爰此,有關民眾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至醫療機構請領藥品,雖為單純領藥,但醫療機構依前述流程酌收取掛號費或其他行政處理費,實為合理,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會允鑑查。